上海青浦人大
 


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被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中的工作创新,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政治监督体制的有力措施。我们借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经验,从1999年起,先后对区民政局局长李军、区农委主任屠锡礼、区教育局局长王正明、区建委主任叶建伟、区水务局局长孙雄健、区卫生局局长沈佳泰、区司法局局长金家优、区房地局局长陆瑞彪、区发展计划委主任李明云、区体育局局长迮建中等10名政府组成人员开展了述职评议。现就述职评议工作的情况作一回顾与总结,并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与探讨。
  一、述职评议工作的基本做法
从着眼于提高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增强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的使命感、责任感,着力于改进和推动部门工作出发,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侧重于对干部四个方面的评议:一是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的情况;二是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及书面意见的情况;三是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为民办实事、处理群众来访来信的情况;四是勤政廉政以及抓好本系统、本部门队伍建设的情况。评议工作具体按以下四个步骤循序展开:
  1、准备阶段。区人大常委会在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时,根据本区任命干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述职评议人员,并与之沟通落实,使评议对象及早明确评议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便做好准备工作。在实施述职工作之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具体研究工作方案,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述职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工作小组到述职干部单位召开该系统各级干部会议,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作具体部署,动员各方积极参与。
  2、调查阶段。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到述职干部所在部门和相关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问卷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倾听各方面的意见。调研结束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作为常委会会议评议的参考依据。
  3、评议阶段。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干部的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并进行面对面的评议。在评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平时了解的情况,肯定述职干部工作中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需要述职干部解释的问题也可在会上提出,要求解释。会后,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述职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4、整改阶段。述职干部及其单位领导班子在接到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后,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要求边议边改。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干部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整改。
  二、述职评议的主要收获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述职评议达到了对述职干部有所触动,对面上干部有所震动,对部门工作有所推动的效果。
  首先,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对述职干部本人来说,是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教育,有助于明确自己职权的来源,增强公仆意识,培养主权在民的观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说,明确了自己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进一步树立民主意识,增强行使监督权的责任意识。
  其次,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述职评议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而且加大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述职评议还较好地解决了干部任命之后监督不够这一老问题,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把对干部进行行政手段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把对工作的监督与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成为对任命干部的一种新的、直接的、有效的监督形式。
  再次,述职评议为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这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原则。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所进行的民主而又公开的评议活动。因此对述职评议无论从形式,还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一致的。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对党管干部具体工作是有益的补充。
  三、对开展述职评议的几点思考
  述职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理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下面就进一步深化完善述职评议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1、对开展述职评议法律依据的认识要进一步深化。
  对被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有的同志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对开展述职评议,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有疑虑,还有的担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据不足等等。其实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等。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在实施监督中可能采取的各种形式,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因此,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正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形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总之,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加大这方面工作的力度,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依法履职,当好公仆。
  2、述职评议对象和主体的范围必须明确。述职评议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顺应了民主的根本要求,权力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监督,是最直接的、最应该的,从而也应该是第一位的,最主要的。而目前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所占的比例还不高。因此,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要建立明确具体的直接对应关系,要在依法规范,优化方式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即所有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都应当述职,并接受评议,使权力接受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有力监督制约,形成广泛的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的有力监督机制,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述职评议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述职评议的总体范围应为: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以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选举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述职干部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还不了解,往往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单位的工作汇报。同时,述职干部任现职务的时间参差不齐,报告在任职时间的界定上也很难统一。为此,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报告所反映履职情况的时间应加以明确,形成较为固定的格局。我们认为,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应当是述职人员在任现任职务的时间内(年度述职例外)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简言之,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遵纪守法的基本情况。
  4、述职评议的方式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述职评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能把它混同于一般的收集建议意见,述职评议的次数要明确,方式要简化,工作要规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都必须实施监督,因此,我们认为,任命干部理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并在其任期内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接受评议。区人大常委会对不同的对象,评议方式也应依法予以区别,对人大选举的干部的述职评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除了每年确定的评议对象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外,可采取主任会议或者书面述职评议方式进行。具体形式上,“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可采取在每年终或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汇报自己一年来和任期内的工作以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收到的书面述职报告进行认真审阅,然后按照对口情况分解到各个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工作视察,或有选择、有重点、有代表性地进行视察,并结合日常工作监督中掌握了解的情况,对被评议人员作出书面评议意见,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并反馈给述职报告人及所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5、述职评议的专项调研要深入、广泛、多样。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述职干部履职情况的调查研究。这项工作做得好坏,对提高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常委会及其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或有关工委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既可明察,也可暗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无记名问卷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通过调研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干部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写出与述职干部本人“象”、“真”、“实”的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在终评中参考。当然,在开展调研活动中,一定要把握节奏,科学合理安排,节约工作成本,避免给下面带来过多的麻烦。
  6、述职评议要有测评效力。区人大常委会目前开展的述职评议比较偏重议,而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定还不够。因此,述职评议中对述职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应当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票可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为宜。对测评结果,常委会可通报党委组织部门,供党委组织部门参考。测评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可由主任会议向同级党委报告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免职。
  7、述职评议后的整改情况一定要加强跟踪监督。开展述职评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和推动述职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工作。因此,常委会要十分重视述职评议后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并切实加强跟踪监督,这是提高述职评议工作效果的关键。跟踪监督主要看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里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应该答复的问题是否已经答复,对一些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放上议事日程。跟踪监督整改情况要同检查、视察述职干部及其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对整改有成果的要予以发扬,对整改不力的要提出严肃的批评,督促其认真整改,必要时可提出质询。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不能虎头蛇尾,要扎扎实实,有的可列入跨年度跟踪监督的议题,实施跨年度跟踪督查。通过跟踪监督,促使述职干部及其部门在不断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工作,以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交出较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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