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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追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同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区二届人大代表陈署昌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关于许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区二届人大代表陈署昌的复函》的决定
(2005年7月27日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鉴于区二届人大代表陈署昌涉嫌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05年6月17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陈署昌刑事拘留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6月17日召开第41次主任会议,作出了《关于同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区二届人大代表陈署昌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5年7月20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陈署昌批准逮捕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7月20日召开第4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许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区二届人大代表陈署昌的复函》。
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上述决定和复函予以追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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