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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青浦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凌美宝依法拘留的复函》、《关于许可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青浦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凌美宝依法逮捕的复函》的决定

(2007年1月9日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鉴于区二届人大代表凌美宝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7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凌美宝的《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区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7日召开第70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许可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青浦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凌美宝依法拘留的复函》;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12月19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区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0日召开第71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许可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青浦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凌美宝依法逮捕的复函》。
  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上述复函予以追认。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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