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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意见
2月28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工作要点、关于同意区人民政府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决议、关于追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青浦区第三届人大代表孙军依法拘留的复函》的决定。现将会议对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主要审议意见通报如下:
会议认为,区人民政府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安排结构趋向合理,比较符合区情实际。但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应该重视的问题,如部分项目与市、区建设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计划安排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计划安排工作中部分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有的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不够等。对此,会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规范操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投资计划。
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注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加强项目投资前的评估、公示和储备工作;明确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性质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注重项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对较大项目可考虑一次性立项,分期分批建设;细化项目内容,明确项目建设的时间期限、资金投入等具体要求。同时,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应紧密结合市、区建设发展要求及相关政策,使年度投资计划与之相配套。
二、要进一步健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完成。
在制定计划时,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与相关镇、街道保持密切沟通,遇到政策改变或资金筹措困难等情况,及时开展有效协调,并充分考虑镇、街道财政资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项目计划合理可行。在计划实施中,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指导职能;各建设单位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减少重复建设与资金浪费,降低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在项目建成后,各建设单位要主动与计划制定单位、资金筹措单位及项目移交单位联系,积极清理相关事项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导致计划改变等情况,应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避免出现“批而不做,未批先做”情况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项目按计划实施。
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已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和报建、施工许可等制度,在此基础上力求早启动,确保项目进度。继续认真实施投资项目代建办法,有效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积极试行招投标审核办法,注重项目建设事前监督。严格执行投资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追加项目投资和改变资金使用途径等情况要认真把关,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项目投资和改变资金使用途径的,必须仔细核查,严格从严审批,对有关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加以审计,准确核实建设成本,将有关后续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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