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做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大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开幕之前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草案,通过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各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过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的形式有三种:
1、大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听取说明和审议;依法选举、任免、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提出质询案;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时,作出决议或决定;进行大会发言和表决。
2、代表团全体会议。其任务是集中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回答代表们提出的询问。
3、代表团小组会议。当代表团人数较多时,将一个代表团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使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团人数特少的,则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