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更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公民旁听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公民旁听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履职小常识 更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公民旁听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公民旁听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前...
  制度规范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06

200418日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1130青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性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专项使用。

第七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十五天。

第二章  代表视察

第八条  代表视察采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中组织和各代表小组就地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邀请在青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也可以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联系安排进行视察。

第十条  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要注意提高视察质量,讲究视察效果。视察前要选准视察的内容,选好被视察的单位,作好充分准备;视察中要注重深入实际,了解全面情况,掌握具体材料;视察后可以提出改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1)直接向被视察的单位提出,由被视察单位处理;

2)采用代表来信形式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转有关单位,也可直接送有关单位处理;

3)采用代表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转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被视察单位对代表视察,应当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意见。

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自身的形象,遵守被视察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被视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应当由领导分工负责和专人承办。办理结果,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直接答复提意见的代表,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政府组成部门的办理结果应同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在视察中,代表可以约见区或者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代表同选民的联系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选民的意见,向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宣传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精神,协助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走访选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认真向选民宣传大会精神;

(二)每个代表在原选区确定20名左右的选民作为联络员,建立联系网络,经常保持联系;

(三)通过召开选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或批评,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和各代表小组组长、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条件。

第四章  代表述职

第十九条  代表在每届的任期内一般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二十条  代表述职,主要应向选民汇报任期内或截止述职时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以及今后的履职打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应根据代表实际履职情况,结合代表的述职报告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

第二十二条  代表述职活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负责实施,各镇、街道代表小组协助开展。

第五章  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民主产生组长、副组长,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

第二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活动计划,建立学习制度、联系选民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请假。

第二十六条  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开展下列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检查了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议案和书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等活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视察或调研。

(五)沟通活动信息,总结、交流活动经验。

(六)可以参加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座谈会或工作研讨会。会议内容: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全年审议议题安排;交流代表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听取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代表小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工作部署,对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提出建议,供代表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安排代表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街道区人大代表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代表小组组长职责

第三十条  闭会期间,代表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指导本组开展工作。代表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代表小组的实际,组织制定活动计划,按期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调查研究、视察和述职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关心本组代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代表解决执行职务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经常保持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按时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做好代表活动信息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