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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规范
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6-14

 

(2015年12月25日青浦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本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以下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

    (二)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单独宣誓。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届中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个别副主任、部分委员,以及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届中选举的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区长或者一名副区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第五条 以下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席、副主席,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

    (二)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镇长领誓。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届中选举的主席、个别副主席,以及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主席或者一名副主席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四)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届中选举的镇人民政府镇长、个别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镇长或者一名副镇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第六条 以下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

    (三)新一届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区长或一名副区长领誓。

    (四)新一届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领誓。

    (五)新一届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集体宣誓,由检察长或一名副检察长领誓。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届中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届中任命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一名副主任委员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届中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区长或者一名副区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届中任命的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一名副区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届中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届中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两人及以上的进行集体宣誓,由检察长或者一名副检察长领誓。只有一人的,进行单独宣誓。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第十一条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有关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